《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问题1:
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没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是多次自行采购,该做法是否属于禁止行为?
问题2:
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如何界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如A09为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子科目A0901为纸质用品及办公用品,或末级品目A090101复印纸,上述三个品目以哪类品目作为界定同一品目的标准?
答复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您所反映的情况,是指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在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没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该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答复2:
您反映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是指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末级品目进行判别品目类别。但是,原则上鼓励同类项目合并执行采购,不得随意拆分。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5150-345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