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规定,指定特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即单一来源,适用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这三种法定适用情形的实质分别提炼为:“来源唯一”、“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
其中,第(二)(三)种情形比较好理解:
紧急需求:紧急情况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水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追加订单:在原合同基础上追加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重点,第(一)种情形如何理解:
什么叫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谁来认定是唯一供应商?
需要由专业人员针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出具具有唯一性的论证意见。通常是某些特殊商品或服务,由于技术、专利、版权等原因,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
考虑是否能够指定一家公司来做,首先要判定是否满足上述适用情形。
举例:我要做系统升级,是否能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如果系统升级需要依赖特定的专利技术或软件,且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对采购人、采购部门是一种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