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答:“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
问:政府采购“同一品目和类别”怎么理解?比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床、桌、架等作为家具大类下分别以三级目录列出,有各自的编号。那么,某预算项目中包含了这些品目的采购预算超过200万,但按照三级品目目录这些产品预算均未达到100万,应该怎么采购?
答:该预算项目内床、桌、架虽然有各自的三级目录,但属于一个类别,如果在下达的采购计划是包含在一个预算编号(即同一预算项目)下的,且合计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则一般合并在一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者即使划分成三个子项目(或标包)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应分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可以是一级编码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