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已经签订,还能变更采购标的吗?
答:不可以。禁止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购合同已经签订,还可以再多采些吗?
答.可以,属于追加采购,但有四个条件:
第一,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只能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第三,与供应商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可以是一次或多次。
第四,签订补充合同,必须在原合同履行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可以提前中止/终止合同吗?
答:可以。
第一,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一般是合同当事人 ,即合同的任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发生其他事由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依法决定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