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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2

  京中字[2003] 328 号                魏天卯  签发

  

  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

  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03年12月31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印制

  附件: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我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含实训室。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人、财、物的作用,统筹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体  制

  

  第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实行校、院(系、中心)二级管理。学校有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并由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实验室工作。该机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二)根据学校教学规划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三)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

  (五)组织制定院(系)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备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七)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等;

  (八)完善实验室队伍建设。人事及教学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职务评审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实验室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建设规划,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要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与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较健全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产业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能满足实验任务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四)有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由院、系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由学校统筹考虑,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规划过程要兼顾环境、基本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设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由各职能部门按计划完成。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基建费、计划外收入等。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努力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充实试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的科研工作创造条件。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按时完成实验任务,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为学生课余实验、实训创造条件,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要积极参加校际间协作,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实验室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科研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对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严格的排污管理工作,要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容器、标示,避免向下水道排放。

  第二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要负责对实验人员、学生进行操作常规的培训和安全教育,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实验室中发生事故被剧毒、易燃、爆炸品、易制毒类物品被盗或发生事故时,首先要控制情况,然后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把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以尽快排除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毒气体要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对化学实验后废酸、碱及有害废弃物要倒入专用废液容器内妥善保存,定期申请审批后集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要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安排,组织完成实验教学及科研任务,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经费金额,编制实验所需材料计划,经主任批准,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取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项目、仪器设备、实验经费、环境状态及实验人员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本科试验项目的变动,须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教学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考评办法》,各院、(系)、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考核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个院(系)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及产业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各类人员要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且专业技术职称为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教学管理处及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与各院(系)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业绩,根据稳定队伍适当倾斜精神,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违章、失职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室、语音机室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实验室具体特点,进一步细化或补充有关实验室的管理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